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