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10 條
本辦法之傷病給付與勞工保險之傷病給付,僅得擇一請領。
被保險人於領取下列任一保險給付期間,不得重複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
:
一、勞工保險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
二、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本辦法有關傷病給付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