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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區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以下簡稱雇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之情事,依拒絕僱用之人數,採一比一之比例,就其申請聘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工作,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雇主無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且無聘僱外國人者,自拒絕僱用之日
      起五年內,其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依比例不予許可。
(二)雇主有聘僱外國人者,依比例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
      延聘僱許可,經廢止許可人數未達比例者,自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
      內,其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就賸餘人數依比例不予許可。
(三)雇主有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依比例對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經不
      予許可人數未達比例者,自拒絕僱用之日起五年內,其申請聘僱外
      國人案件,就賸餘人數依比例不予許可。
(四)雇主有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且有聘僱外國人者,依比例對其申請
      案件不予許可,經不予許可人數未達比例者,就賸餘人數廢止外國
      人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仍未達比例者,自拒絕
      僱用之日起五年內,其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再就賸餘人數依比例
      不予許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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