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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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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經審核或現
    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
    月底列冊轉送本署,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