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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合格廠商相關資
      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重複申請
      補助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
      廠商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留存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利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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