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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檢機械:指由本會辦理型式檢定,並經公告列入商品檢驗應施檢
      驗品目之機械,包括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
(二)製造廠商:指在國內生產、製造或組裝列檢機械之製造廠。
(三)合格廠商:指依商品檢驗法取得列檢機械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製造
      廠商。
(四)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將本要點所定受理補助
      申請、初審核轉及技術輔導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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