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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輔導及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度: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三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三年度: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輔導或補助案件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
    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憑。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支應經
    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一項輔導及補助之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二年度或一百零三
    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
    ;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則終止輔導及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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