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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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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熔接作業,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之人員施
      作,焊接效率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使用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元件結合者,除使用高張力
      螺栓摩擦型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四)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鋼索端部應
      具有防止緊結部分脫離之固定設施;吊鏈、吊帶、馬鞍環等及其支
      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五)依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安全
      係數五以上),底面積應在二點二平方公尺以下,長寬比值應在一
      點五以下,且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並於搭乘設備明顯易見處,標
      示自重、最大荷重、限載員額(不超過三人)及搭乘設備編號。
(六)搭乘設備周圍應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上欄杆)、中欄杆
      、寬度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或自底板至上欄杆間設有網狀圍欄(
      如附件一)等防止人員墜落之護欄。
(七)搭乘設備之底面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八)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
      設施(門閂)。
(九)搭乘設備周圍與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銳利之毛邊。
(十)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
      物撞及之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
(十一)直結式搭乘設備(即加裝於伸臂之搭乘設備)之懸掛裝置應能使
        搭乘設備維持水平,避免人員因搭乘設備傾斜造成危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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