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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置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
    健全化學物質源頭管理機制,特依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登錄
    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 訂定本要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一、揭示訂定本要點之目的及依據。
二、國家化學物質清單建置為聯合國「國際化學物質管理策略方針」(SAICM )之全
    球行動計畫(GPA )之工作重點之一。
三、為建置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掌握國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並作為未來新
    化學物質管制之依據。本要點之提報作業為自願性質,惟參考國際間之作法,未
    列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之化學物質,將視為新化學物質,需接受相關法令之管制
    及提交危害測試與風險評估等資料。
四、由相關部會共同訂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九
    十八至一百年)業經行政院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院臺勞字第○九八○○四九一八
    八號原則同意,並由本會召開該方案之第一次跨部會協調會報,決議以本會為單
    一窗口,發布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