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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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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報人對於提報審核結果如有疑義,得於審核通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計畫執行單位申覆,申覆以一次為
    限,必要時得轉送本會另行審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訂定提報人對審核通知結果如有疑義時之申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