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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提報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依「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期程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清單
」建置,訂定本提報作業之截止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