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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3
三、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間,輸入或在國內製造、處置、使用、販售之既有化學物質得依本
    要點提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訂定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之化學物質範圍,以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八十
一勞安三字第五○二○一號令訂定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實施危害通識規
則期程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來預計規劃列入新化學物質
管理之期程截止,設定為既有化學物質提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