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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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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人利用提報工具填具提報內容後,以電子檔傳送於電子郵件信
      箱(ecncla@mail.cla.gov.tw),並於列印、簽章確認後寄送計畫
      執行單位。
(二)計畫執行單位核對資料後,如有必要將請提報人更正並補齊資料,
      以便再次送交進行核對。
(三)提報人須於要求補齊資料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件次數最多以
      二次為限,若於該期程內未能完成補件作業,視同提報人取消該提
      報。
(四)所有送交之提報資料,包括所有電子檔及書面文件,提報人皆須自
      行留存備份檔案或文件。
(五)計畫執行單位於收訖電子檔與書面文件,及完成審核作業後,分別
      寄發通知以資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一、訂定本提報作業之提報程序。
二、為兼顧提報資料彙整作業之便利性及維護廠商提報之權益,訂定除以提報工具之
    電子檔傳送外,需另以書面文件提報作為確認之機制。
三、訂定提報資料需補件之程序與期限,及完成提報作業之通知證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