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報程序如下: (一)提報人利用提報工具填具提報內容後,以電子檔傳送於電子郵件信 箱(ecncla@mail.cla.gov.tw),並於列印、簽章確認後寄送計畫 執行單位。 (二)計畫執行單位核對資料後,如有必要將請提報人更正並補齊資料, 以便再次送交進行核對。 (三)提報人須於要求補齊資料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件次數最多以 二次為限,若於該期程內未能完成補件作業,視同提報人取消該提 報。 (四)所有送交之提報資料,包括所有電子檔及書面文件,提報人皆須自 行留存備份檔案或文件。 (五)計畫執行單位於收訖電子檔與書面文件,及完成審核作業後,分別 寄發通知以資證明。
一、訂定本提報作業之提報程序。 二、為兼顧提報資料彙整作業之便利性及維護廠商提報之權益,訂定除以提報工具之 電子檔傳送外,需另以書面文件提報作為確認之機制。 三、訂定提報資料需補件之程序與期限,及完成提報作業之通知證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