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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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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報人使用提報工具所提供之化學物質資料,包括自動保護及申請保
    護二部分:
(一)提報內容中之提報人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保護方式,
      不公開此部分資訊。
(二)提報內容中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提
      報人如需將其列為資料保護者,得填具提報工具所附之申請表單,
      主動提出資料保護申請,並提出一式建議使用之類名。申請經審核
      通過後,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將予以
      保護五年,並以流水號及類名代表,保護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
      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一、參考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中國等國對於提報資料之保護機制,由
    提報人自行提出申請通過後予以保護。
二、提報人如認為公開相關資訊會牽涉其商業利益之疑慮,訂定提報人得申請對於所
    提報之資料予以保護之機制。
三、提報內容中對於提報人之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保護項目,無需另行申
    請,此部分資訊僅供主管機關參考,不會公開。
四、提報內容中化學物質資訊需要由提報人申請通過後,才予以保護,並訂定其保護
    期限與展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