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8
八、提報人申請前點第二款資料保護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要求保護之資料是屬於提報人之商業機密。
(二)提報人現已採取行動並將持續維持資料之保密性。
(三)此資料除經提報人同意外,尚未被第三者以合理且合法之管道取得
      。
    提報人申請保護之化學物質資料如無法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得不接受
    該化學物質資料保護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訂定提報人欲申請資料保護之申請條件,申報人須自行檢視並檢具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