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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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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及計畫執行單位必要時得要求提報人對其提報內容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或說明,經發現提報內容有虛偽不實,或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更
    正或補齊資料者,得以書面通知並註銷其提報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1 月 02 日
建立本會及計畫執行單位對提報人提報內容之審核確認機制,對於提報虛偽不實內容
,或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更正或補齊資料者,得註銷其提報資料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