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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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