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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8 條
本貸款申請人經核給貸款者(以下簡稱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
一所營事業,再申請本貸款。但以二次為限。
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七款所定文件及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貸款人實際資金需求,提供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得以同一所營事業再次申
    請本貸款。
三、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其應備文件得予簡化,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其得免附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所定文件。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一、貸款金額係貸款人依其經營條件需求及還款能力提出申請,並經核給後撥貸,惟
    隨著創業經營成熟度及規模逐漸擴大,而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可能仍有資金需求,
    為協助其事業順利經營,且因應本貸款最高貸款額度調高為二百萬元,將再申請
    貸款次數調高為二次,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餘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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