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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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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教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工作教練輔導費輔助:
  (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專職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
        專業服務相關專業人員、營運人員之人事費。
  (二)僱用後一個月內,未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至少六小時。
  (三)不實申領,經查證屬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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