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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13
十三、雇主應接受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話或現場訪查,並提供執行
      本要點相關文件,其查核結果列入是否繼續補助之依據;無故規避
      、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雇主申請補助之原始憑證應保留十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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