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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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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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