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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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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所推介之身心障礙者受僱起一個月內,派員
      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紀錄表,並於雇主領取本要點補助期間,每三
      個月進行一次以上之訪查。
      前項訪查結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
      雇主改善,並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應不予補助、
      撤銷或廢止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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