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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3
三、本要點僱用對象為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卡之身心障礙者。
    前項對象以初次尋職者或待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者優先推介僱用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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