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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4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僱用前點身心障礙者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以下簡稱雇主)。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
    括政治團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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