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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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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填寫申請表,僱用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地方政府或專案單位推介,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
      推介卡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補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三)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並依勞動基準法或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四)依法為身心障礙者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
      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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