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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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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期滿三十日,申請僱用薪資補助,依下列規定核
    發:
(一)按月核薪者:
      1.僱用第一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元。
      2.僱用第二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按時核薪者:
      1.僱用第一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小時
        發給新臺幣五十元。
      2.僱用第二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小時
        發給新臺幣六十元。
    前項補助依核薪制度擇一請領,並依實際僱用身心障礙者月數核發,
    每人補助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第一項僱用月數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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