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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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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於三個月內僱用身心障礙者達三人以上,使其同一時期就業連續
    達三十日以上,並安排工作教練指導及協助,得申請工作教練輔導費
    補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按月核薪者:
      1.僱用第一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三千元。
      2.僱用第二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六千元。
(二)按時核薪者:
      1.僱用第一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僱用第二類障別身心障礙者,依其身心障礙者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依實際僱用身心障礙者月數核發,每人補助期間最長六個月
    。所僱用身心障礙者為第二類障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確有必
    要延長補助期間者,得申請延長補助六個月,並以延長二次為限。
    第一項僱用月數之認定,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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