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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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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
    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辦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關(構)、學校、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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