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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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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薦、選拔及當選名額:
(一)推薦單位及方式
      1.產業勞工組
     (1)由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工會聯合會、省(市)各業工會
          聯合會、直轄市、縣(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縣市級以上總工
          會、聯合會)推薦所屬會員工會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
          一名參加選拔。
     (2)事業單位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立案登記之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勞工事務團體及非屬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
          之工會團體,應向被推薦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
          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推薦,由上開機關評
          選後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
          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
          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推薦所屬會員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4)由臺灣電力工會、臺灣鐵路工會、臺灣石油工會、中華海員總
          工會、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中華航空公司產業工會、臺灣
          公路工會、中華郵政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直屬工會)符合第二
          點第一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2.職業勞工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推薦符合
        第二點第二款資格之勞工一名參加選拔。
      3.工會領袖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資格之
        工會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長一名參加選拔。
      4.工會會務人員組
        由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本會直屬工會推薦符合第二點第四款資格之
        工會會務人員一名參加選拔。
(二)選拔作業
      1.上述推薦單位應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以郵戳為憑)前,將
        推薦參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
        (一式十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
        送達本會辦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2.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
        拔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委員會決定之。
      3.全國模範勞工當選名額以五十一名為原則,其名額分配原則如下
        :
     (1)產業勞工組二十六名。
     (2)職業勞工組十五名。
     (3)工會領袖組五名。
     (4)工會會務人員組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