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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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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活動及方式:
(一)表揚時間:由本會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或五月一日舉行表揚活動
      (暫定)。
(二)表揚地點:由本會洽尋適當場所辦理。
(三)獎勵:每人頒發獎牌(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
      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
(四)其他獎勵:
      1.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2.國內或國外參訪(參訪地點由本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