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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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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案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
    計畫進用之臨時工作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