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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領取本專案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發給臨
      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