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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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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津貼執行情形,得查核領取津貼之
      臨時工作人員相關資料。
      前項人員有不實領取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撤銷、廢止或終止津
      貼給付,並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