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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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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前點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
    業,未能成功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參與本專案
    ,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
    提出中高齡長期失業者年關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服務機構審核
    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