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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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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無工作證明。但因情況急迫或因故無法提出者,得以切結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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