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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宣導。
(二)於就業服務站設置受理窗口,調派專責人員辦理本專案。
(三)受理求職登記,辦理推介就業及派工,並審核臨時工作人員資格。
(四)受理並審核用人單位所提出本專案之申請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