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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本專案工作計畫執
    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撤銷、廢止
    或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本專案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本專案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
    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補助之保險費用,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