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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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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分署補助其訓練費用,
      並需配合分署不預告抽查及視訊查核。分署訪視時,認有必要確認
      身分者,現場上課人員及講師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所研提之訓練課程屬視訊教學者,應配合分署辦理遠端視
      訊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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