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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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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為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補助。但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不適用之:
(一)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者。
(二)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
      一:
      1.具有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為
        合格者,且於申請書面資料交寄日仍有效。
      2.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
        發展獎」。
      3.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予
        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4.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且
        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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