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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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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
      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
      參加,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繫協調作業。
(三)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以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遴選之
      「潛力中堅企業」與「卓越中堅企業獎」獲獎單位及本部遴選之「
      國家人才發展獎」、「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等獲
      獎單位為申請對象。
    已申請本署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提供之在職訓練之事
    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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