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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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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數位學習課程。但辦理數位轉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學分班。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申請產業推升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補助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訓練課程為優先。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政策
    性課程者,得匡列訓練經費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率,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分之
    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課
    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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