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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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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相關作業:
(一)撤回:本部於受理鑑定申請案後,於鑑定結果尚未做成決定前,申
      請者或委任代理人得隨時撤回之,惟需以書面文件方式向本部提出
      撤回申請。
(二)閱卷:申請者於鑑定案作成鑑定結果後,得依本部及所屬機關處理
      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辦理鑑定結果之閱卷申請,其收費標準依本
      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三)個人資料檔案維護:本部相關人員於處理鑑定案件之作業過程,應
      依本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一、明訂鑑定案件撤回程序。
二、明訂閱卷之程序與收費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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