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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之申請者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或第 18 條辦理。
二、為縮短鑑定之行政作業時間,要求申請鑑定機關及勞工或雇主檢送相關鑑定資料
    ,惟若因因關廠、歇業取得有困難者,無法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於申請時敘明原
    因,本會將可儘速以其他方式補實相關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