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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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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職業疾病鑑定時,應檢送受鑑定者之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
    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
    病史等相關資料,無法檢附者,應敘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