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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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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本部為鑑定職業疾病,依職保法第十四條
    規定,設置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
    會之職業疾病鑑定結果係屬專業鑑定意見之提供,作為勞工保險機構
    職業疾病給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及法院受理勞雇
    雙方對於職業疾病補(賠)償爭訟時之參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