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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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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鑑定審查作業程序:
(一)第一次書面審查:本部受理職業疾病之申請案件後,依職保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審查作業期間為十四日。
(二)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依前款作成鑑定決定時,由本部依鑑定委員
      意見補送資料後,依職保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審查作業期
      間為十日。
(三)開會審查:未能依前款作成鑑定決定時,於四十五日內,依職保法
      第十五條及十六條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
二、明訂書面審查作業時限,以提昇行政作業效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