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8
八、鑑定作業處理期限:本部受理申請鑑定案件後應予登錄、統計,並列
    入管制,其處理期間以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為原則;未能在規定期間內
    結案回覆鑑定結果於申請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明訂處理期限,以避免鑑定作業時程過長,危及勞工權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