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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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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依本指引產生之文件及紀錄,以及監測結果與相關資料,應維
      持一套系統以管制所有相關文件。所有紀錄應安全存放,相關紀錄
      應依法規保存。
      前項文件以電子檔形式存放之紀錄,應建立保護及備份,並防止未
      授權者取閱或修改之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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