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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雇主應建立並維持適當之程序,以實施稽核與管理審查所提出之矯
      正、預防及控制措施。
      前項評估矯正、預防及控制措施,經評估發現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
      分時,應即時合理調整,並將作業文件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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