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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17
十七、雇主應建立管理審查之頻率、範圍及作法,以確保監測目標、採樣
      策略及控制措施等之適用性及有效性。審查結果應予記錄,並正式
      傳達相關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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